鋼鐵研究總院
碩士、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工作細則。
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,我院有權授予工學碩士學位和工學博士學位。
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:
一級學科:1、材料科學與工程 2、冶金工程
授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:
一級學科:。1、材料科學與工程 2、冶金工程 3、化學
第二章 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
第三條 碩士學位申請者,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論文答辯,成績合格,達到下述水平者,可授予碩士學位。
1、 在本門學科上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;
2、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;
第四條 博士學位申請者,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論文答辯,成績合格,達到下述水平者,可授予博士學位。
1、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;
2、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;
3、 學位論文在本學科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;
第三章 學位申請及審批手續
第五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思想品德端正,并具有學位所要求的學術水平者,均可按本細則規定,申請相應的學位。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。
第六條 學位申請手續
1、 本院培養的應屆畢業研究生在申請學位時,應在規定的期限內,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:論文答辯及學位申請的全部資料、論文摘要。
2、 外單位研究生在我院申請學位時,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:論文答辯及學位申請的全部資料、一位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專家的推薦書、培養單位意見書、論文摘要22份、論文5份。收到材料后,由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三人的審查小組,對學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,提出是否同意申請與是否需再進行課程考試及答辯的意見(除特殊情況外,都需組織答辯)。
3、 院學位委員會按第二章規定的要求,對學位申請進行審議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,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,決定是否授予學位。決定授予學位的名單,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。
第四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
第七條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,由19人組成,設主席1人,副主席2人,秘書長1人,副秘書長1人;委員會成員包括院主要負責人及高級研究人員。委員會任期3年。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秘書1~2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。
第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:
1、 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;
2、 審定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科目、門數,以及博士學位課程考試范圍、考試委員會人員名單;
3、 審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學位申請人員名單;
4、 審批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;
5、 做出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;
6、 做出撤消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;
7、 審批我院碩士、博士生導師資格;取消我院碩士、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。
8、 審批我院制定的與學位有關的制度、規定、文件等。
9、 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及其他事項。
第九章 其它
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歸檔4份及原稿1份,分送院檔案科、院圖書館、研究生部、及國家信息中心。博士學位論文歸檔5份及原稿1份,除送以上單位外,尚需送國家圖書館。
第十條 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論文,應摘其主要內容及時在有關刊物上發表(保密部分除外),并由研究生部組織匯編成冊,出版我院研究生論文集,發送有關單位進行交流。
第十一條 學位證書生效日期,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授予學位的日期。
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,或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時,應予復議,可以撤消。
第十三條 對于國內外卓越學者,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,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,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。
第十四條 本細則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,主管院長批準后執行,解釋權在院研究生學位評定委員會。